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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摘要]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1.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发布日期] 2017-04-18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许可证;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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