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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锦路(新泽路-新裕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公告
[摘要]
丽锦路(新泽路-新裕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4-11-12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公告;丽锦路;之日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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