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建立年度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公告制度的通知
[摘要] 津环监察〔2014〕47号 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建立年度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环境监察支队、滨海新区综合执法局直属一大队: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2013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环监发〔2014〕8号)的要求,自2014年起,建立年度国控企业欠缴排污费公告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按照《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分级公告,各负其责”的规定,每年4月15日前,各区县环保部门必须在本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上年度负责核定征收排污费的国控企业欠缴的排污费金额和名单; 2.各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将公告结果报市环境监察总队; 3.各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季度30日后在本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告上季度国控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 4.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国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发布日期] 2014-06-0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污费;国控;环保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