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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空港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京津塘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出入口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公告
[摘要] 天津空港经济区建设办公室京津塘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出入口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6-01-06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空港;经济区;公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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