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管〔2013〕16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就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都应向市环保局申请备案登记,外埠环评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单位情况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复印件。
[发布日期] 2013-02-0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评;环境影响;外埠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