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
[摘要] 有关区县环保局: 依据“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按照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的具体情况,本着便于车主就近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区域 自2013年3月25日起,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高新)和两区三县(武清、宝坻、蓟县、静海、宁河)等环保局的环保标志发放窗口,继续开展环保标志发放工作。
[发布日期] 2013-03-19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发放;标志;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