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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检〔2013〕212号 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超标 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 外埠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和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超标排放、冒黑烟大型车辆(含过境外埠车辆)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12369),由环保部门确认污染行为后,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500元罚款。
[发布日期] 2014-01-23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天津市;检测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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