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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
[摘要] 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各区县审批局、环保局: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于2015年4月9日颁布,并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发布日期] 2015-11-20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影响;核技术;评价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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