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改造提升环保控制要求的函
[摘要]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净排放” 改造提升环保控制要求的函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 为严格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6〕6号),强化燃煤锅炉“超净排放”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我市辖区内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超净排放”提升改造环保排放控制要求函告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2014年第38次常务会议对燃煤锅炉实施“清洁燃烧技术”的相关要求,同时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我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超净排放”提升改造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颗粒物20mg/Nm3、二氧化硫50 mg/Nm3、氮氧化物150mg/Nm3。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超净;锅炉;燃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