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车〔2015〕136号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注册登记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 为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津政发〔2015〕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为进一步严格新车生产一致性审核,杜绝不符合我市排放标准车辆登记和转入,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我市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调整如下: (一)由销售单位集中办理的。
[发布日期] 2015-08-3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机动车;区县;标志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