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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
[摘要]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要求,现将我市辖区内所有钢铁和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函告如下: 一、2017年9月底前,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200mg/m3。
[发布日期] 2017-01-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限值;物排放;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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