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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核发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服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54号文)要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进入北京市的机动车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
[发布日期] 2009-05-2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合格;环保;标志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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