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委托相应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公告
[摘要] 津环保检〔2014〕7号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委托相应机构开展 机动车环保检测的公告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经审核,天津市蓟县康顺达机动车检测站等30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见附件)符合开展机动车检测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天津市环保局委托其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予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8-0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天津市;机动车;检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