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决定公告
[摘要] 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审批决定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6-07-1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公告;环境影响;滨海新区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