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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落实《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中第10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摘要]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和“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市环保局对其中第10条“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中“支持减产、停产企业的放射源等一类污染物搞好安全保障”措施,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1、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停产、减产企业: (1)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因无力监管生产中使用和退役的放射源、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以及受停产、减产影响不能正常运行的一类污染物治理设施,存在环境安全事故隐患。
[发布日期] 2012-03-13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保局;专项资金;减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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