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审核制度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管理,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全面完成,现将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审核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市环保局审批的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后,项目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出具项目环评预审意见时,须说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来源,附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平衡表》(见附件),经我局审核后对建设项目提出批复意见。
[发布日期] 2013-02-28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污染物;建设项目;区县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