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的函
[摘要] 津环保总函〔2010〕459号关于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 自查工作的函各区县政府: 为贯彻落实9月16日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现场推动工作会议精神和建平副市长讲话要求,确保完成今年和“十一五”减排目标,请各区县开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自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本辖区“十一五”以来的减排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按照环保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区域“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新增量,新增削减量进行核算。
[发布日期] 2010-11-09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减排;十一五;工程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