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天津市海澜危废品综合利用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津环保土〔2017〕43号 市环保局关于停止天津市海澜危废品 综合利用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并加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东丽区环保局: 天津市海澜危废品综合利用处理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责令该公司从2017年3月15日起停止接收危险废物, 2017年4月1日起停止一切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收回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发布日期] 2017-03-15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年月日;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