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氯甲酸及医药中间体项目试生产延期申请的复函
[摘要] 津环保法函〔2013〕517号 市环保局关于氯甲酸及医药中间体项目 试生产延期申请的复函 天津市敬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氯甲酸及医药中间体项目试生产延期申请》收悉,我局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局经审查,你单位年产7025吨氯甲酸酯及医药中间体项目于2012年4月建成投入试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发布日期] 2013-11-28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试生产;验收;建设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