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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非法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551号令)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发布日期] 2011-10-3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电子产品;废弃;电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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