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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贮存危险废物超一年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 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发布日期] 2016-03-10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贮存;申请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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