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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05〕4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 (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许可证;经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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