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在京销售及使用车辆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以下简称《台架工况法》)、《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以下简称《车载法》)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以下简称《OBD技术要求》)(HJ 437-2008)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OBD系统功能要求 拟在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其OBD系统需满足《OBD技术要求》的规定,禁止采用车辆熄火停机解除报警和限扭的策略。
[发布日期] 2014-07-08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放;车载;整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