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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摘要] 京环发〔2008〕3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将对在京销售的新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发布日期] 2008-03-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北京市;排放;第四阶段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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