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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京环发〔2005〕21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对轻型柴油车实施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北京市;年月日;排放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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