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和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6〕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铅酸 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和实施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防止其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污染环境,根据市政府决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市区域内销售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的规定,我市对在京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登记并实施目录管理,现就登记及目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产品登记的条件 (一)铅酸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JB/T 10262—2001); (二)生产企业承诺铅酸蓄电池的销售点提供废铅酸蓄电池更换及回收服务,具有完善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方案,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本市废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三)保证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达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规定要求,2006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不低于50%,2007年回收率不低于70%,2008年以后回收率不低于85%; (四)生产企业每半年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其废铅酸蓄电池在北京市的销售量和回收量。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酸蓄电池;北京市;回收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