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4年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通告
[摘要] 京环保气字〔2004〕56号 签发人:裴成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4年度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便群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定期检验,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04年度我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机动车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检验单位(见附件)进行排放检验。
[发布日期] 2008-03-26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排放;检验;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