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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08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2009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8〕32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报送2008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和2009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通知 各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发布日期] 2008-12-0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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