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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摘要] 京环发〔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局负责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 2016-03-10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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