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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摘要] 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 签发人:郑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转移出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领取转移联单的依据将调整为《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
[发布日期] 2008-03-25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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