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区环境保护局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摘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10〕186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区环境保护局 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朝阳区、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环发〔2009〕398号),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属地管理,便于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规定,从即日起,我局委托朝阳区、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审批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要求如下: 一、委托审批内容为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下放与之相应的环评审批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发布日期] 2010-06-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境保护局;许可证;审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