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进行重大处罚一案的听证
[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兹定于2015年6月25日9时30分,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第一会议室,举行对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进行重大处罚一案的听证。
[发布日期] 2015-06-08 [发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污染
[关键词] 申请;听证;环境保护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