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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摘要] 第一条 为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各类组织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确保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京发[2003]1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京发[19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发布日期] 2003-07-15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乡村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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