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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程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5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委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委法制处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法制处,参与涉及本处室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
[发布日期] 2007-08-03 [发布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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