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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等九省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摘要] 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明确取消屠宰税,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发布日期] 2003-06-19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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