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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摘要] 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际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
[发布日期] 1987-08-20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采伐;林木;林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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