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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函
[摘要]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已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贯彻。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配合,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并请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尽快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转发到各村和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此件发至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8-13 [发布机构]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合作社;专业;人民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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