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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暂行办法
[摘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的评定,依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旅游局制定的《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村庄,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村评定标准》(试行),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发布日期] 2003-07-01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民俗旅游;评定;北京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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