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合理处置依法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处置,但实行乡镇一级核算的撤制村、队除外。 第三条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是: (一)有利于保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发展; (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 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归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
[发布日期] 1999-12-27 [发布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集体经济;集体;资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