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为全面落实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四有两责”的监管工作指导方针,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有关要求,按照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划分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是本辖区各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15-10-23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药品;监管;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