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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变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摘要]
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生产企业: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何首乌保健食品变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14-10-22
[发布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保健食品;何首乌;通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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