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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要求,放开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涉及我委的服务项目为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上述文件可到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自行下载。 2016年4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机构;医院;收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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