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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要求,积极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创建工作。经自评符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标准的区、县,可在2012年-2013年,每年4月底前向市卫生局进行申报,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并向卫生部推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
[发布日期] 2012-03-23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示范县;应急;卫生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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