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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摘要]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 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发布日期] 2010-04-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防疫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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