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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摘要] (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
[发布日期] 2010-04-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人民政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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