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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第8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请从卫生部或天津市卫生局综合信息网药械管理栏目下载。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
[发布日期] 2011-07-18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器械;召回;监督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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