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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摘要]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发布日期] 2010-04-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机构;执业;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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