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机关休假制度
[摘要] 一、婚假 文件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休假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3天; (二)实行晚婚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其婚假增加7日,总计10天。 (三)再婚人员不算晚婚,婚假为3天。
[发布日期] 2010-08-2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职工;年休假;产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