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763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调整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管辖职责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辖区监管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结合我市卫生监督执法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管辖职责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对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经营中涉及的相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的,一律由区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行政
[发布日期] 2012-05-16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公共、环境与职业健康
[关键词] 卫生;区县;卫生局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1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