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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局属(管)各单位,部、局机关各司局: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
[发布日期] 2012-02-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捐赠;资助;医疗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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